色情護膚變診所 尋芳暗語叫看病~美女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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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3 22:54 | by sex ]
2009/06/03 22:54 | by sex ]
護膚小姐,酒店小姐,半套按摩,全套安摩,叫小姐
「我要看病」成為色情交易代名詞,中市一家色情護膚店,因開在中醫診所附近,被尋芳客取了「醫院」外號,甚至連電話預約都故意以看病、「我要胸大或腿長的女醫師」等暗語提防監聽。警方破獲後聽男客說起,差點噴飯。
警方調查,這家色情護膚店,開在東興路三段,為躲避追查,採取不裝設招牌,專做熟客與被介紹來的客人,由於開在中醫診所附近,居然被取了「醫院」的外號,男客上門性交易,被比喻「來看病」。
警方訪查這家店暗藏色情交易屬實,前晚突襲臨檢。承辦員警打趣說,果然發現有一位「赤裸裸的女醫師」在幫一位「一絲不掛的男病人」看病,其他三名男客還來不及被女醫師看病,警方就已進入臨檢。
有男客向警方坦承,這家色情護膚店現在遠近馳名,因為附近有中醫診所,大家都稱這家店為「醫院」或「中醫診所」。還聽說客人打電話預約,都會以看病當作性交易代名詞,以女醫師當作按摩小姐的代號,服務則稱為「根管治療」,聽了又氣又好笑。
色情護膚店負責人鄒紋洲坦承,小姐有幫客人從事俗稱「半套」的口交性交易。警方依妨害風化罪嫌將他移送法辦,提供客人性交易的小姐,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找圓妹或一夜~色情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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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3 17:47 | by sex ]
2009/05/23 17:47 | by sex ]
那時因為好奇~!所以用"找圓妹或一夜"上聊天室聊天,本來只是覺得沒有什麼,想說我不去又不會怎樣,就跟一個女生亂哈拉然後留下電話,之後也有留電話,通MSN, 暱稱《"找圓妹或一夜"》: 顯然已有《暗示》之意圖,即已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犯罪要件。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後他打給我問我要不要出來約,我跟他說我有事不能出來,其實我本來也沒有那個意思,只是好玩而已,跟她拒絕之後就沒在連絡了,隔沒幾天就接到警察局的電話,說要我到分局去一趟,我才驚覺,這樣也有事喔,我又沒做到什麼,只是通電話而已,況且都是她打給我的,我都沒有打給她,難到這樣也有罪ㄇ,我真的很傻眼,之後我跟那個警察說我明天去真無奈,我本來真ㄉ沒那個意思要找圓妹的,好玩而已,況且也沒見面,她打給我我也婉轉的拒絕,難道這樣也有罪嗎? 就是自認好玩ˋ好奇ˋ惹的禍! 法律並不這麼認為,若大家都在觸法之後,說好玩ˋ好奇,就能沒事那還要法律作為約束? 答案:是的已經構成犯罪要件沒錯! 可以請知道怎麼處理的拜託跟我說一下好嗎?我真的沒那個意思,她這樣打給我算不算引人犯罪阿,況且我也沒去,且都婉轉的拒絕了本案雖然很明顯是警方以釣魚方式,讓你觸犯法網,此做法在法界也曾經引起廣泛討論,但在實際案例中,幾乎99.9%都會被認定有其犯意構成犯罪要件,對這部份你在開偵查庭時,是可以向檢察官提出提出,其用意至只在於表明,你是被警方引誘而誤觸法網,並不表示因此你就能脫罪。 明天我就要去分局說明了,我真的不想把事情傳到地檢署或法院之類的,因為我不想讓我爸媽跟家人擔心, 以後地檢署的傳票會寄至你的戶籍地,現在尚未完成筆錄之前是可以另加註通訊地址,請警員幫忙註明通訊地址才會收到,不過檢方最後會寄到戶籍地址或通訊地址,不是警員或任何人得以左右的。 可是我又不知道該怎麼解釋,可以怎麼做才不用把公文往地檢署或法院送的方法嗎,拜託各為了,謝謝,現在我好無助,不知道該怎麼辦,因為我不想讓我爸媽擔心,真的 在實務上這類[釣魚]案例,被告若坦承不諱,犯案後態度良好,檢方大都以認罪協商,做緩起訴之裁定,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這二種方式結案,是否准予緩起訴ˋ或不起訴ˋ或聲請簡易判決,職權在檢察官手上。 建議在偵查庭時,表現十足的悔意坦承不諱,向檢察官表示願意[自白]認罪協商,懇求檢察官給予自新之機會,若能承檢察官應允,准予緩起訴或以微罪依據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甚至有不起訴的機會。 不小心犯錯沒關係ˋ但千萬要改過,不管警方是否是以釣魚方式引你入罪,畢竟上類式網站且將暱稱,改為讓人有想像空間,在心態上原本就有所企圖,故不得在被逮之後,找一些好奇ˋ被警方引誘~~等等,作為想脫罪自以為合理的藉口。 PS: 出庭時注意一下穿著: 簡單ˋ樸素ˋ整潔即可,切莫穿金戴銀ˋ過分華麗。 2007-08-15 01:03:54 補充 我們也有談到價錢,可是我隨便跟她說個數目而已, 有談到價錢再加上暱稱《"找圓妹或一夜"》二項,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俱在,已無狡辯空間存在。 但我真的沒有找圓妹的意思,她可以用這一點把公文往地檢署或法院送嗎? 制做完筆錄之後,就函送地檢署,不用懷疑。 2007-08-15 02:10:58 補充 且會不會因為我的暱稱而筆錄結束後而把我的公文往地檢署或法院送呢? 是的沒錯! 同上說明: 如果會的話可以怎樣避免呢,拜託各位大大了,現在的我好害怕喔 顯然已構成犯罪要件,已經無法避免,只有坦承承認錯面對司法一徒,若選擇逃避而拒不到案,警方得向地檢署聲請拘票,強制拘提到案,拘提不到者由地檢署發布通緝令。








